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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县查处一起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案
时间: 2026-02-27 来源: 作者: 记者 付露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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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烟花爆竹虽能增添年味,但非法经营和储存却如同埋下“隐形炸弹”。一旦引发安全事故,后果将不堪设想。日前,县综合执法局新市执法中队查获一起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案件,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在小区车库内售卖烟花爆竹,经查处后被处罚。

  “有人在新市镇平安路某小区车库内销售烟花爆竹……”接到新市派出所移交的线索后,新市执法中队队员立即联合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核查。经查,系当事人邱某某在未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在小区车库内售卖烟花爆竹。现场查获正在销售的烟花爆竹,包括开门红、大地红、小鞭炮等。

  “烟花爆竹因其易燃易爆的固有特性,在储存、经营过程中若不符合安全规范,极易引发火灾、爆炸等严重事故,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。”现场执法队员指出,小区车库作为居住区域的附属空间,并不具备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所需的安全条件,一旦引发事故,将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
  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,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,主动上交尚未被查获的剩余烟花爆竹。县综合执法局根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一条,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并依法作出罚款及没收涉案烟花爆竹的处罚决定。目前,本案所没收的全部非法烟花爆竹,也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统一销毁。

  记者了解到,我县对烟花爆竹的销售、燃放有着明确管控要求:除新市镇、禹越镇行政区域内实行限时销售、燃放外,其他镇(街道)行政区域全年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。即便在允许限时销售、燃放的区域,经营行为也需严守法律底线。

  县综合执法局在此呼吁,节日期间,各类节庆活动增多,但法律尊严不容挑战,公共安全不能失守。请广大市民务必提高安全意识,合规销售,合法采购,严守燃放规定,确保自身与他人安全,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。